江州区天赐良媛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农彩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0MA5MEEUR2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街道建设路41号(滨江花苑三期)第15栋102号房一楼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2005号
经查实:江州区天赐良媛化妆品店于2011年05月25日由农彩艳投资注册成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街道建设路41号(滨江花苑三期)第15栋102号房一楼内,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等工作。当事人江州区天赐良媛化妆品店于2020年11月起陆续从生产商广州奕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广州榕桥商贸有限公司等处购进标示名称为Spaland诗泊蓝玻尿酸补水原液(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4)、标示名称为蕾琪高光卧蚕笔(限期使用日期:20210612)等4个批次化妆品用于店内零售。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州区天赐良媛化妆品店进行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化妆品货架上存放有待销售的①标示名称为Spaland诗泊蓝玻尿酸补水原液(生产厂家:广州市澳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mL×10支/盒、生产批次:JF03AQ01、限期使用日期:20230602)共2盒;②标示名称为蕾琪高光卧蚕笔(生产厂家:广东蕾琪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g/支、生产批次:61802431、限期使用日期:20210612)共8支;③标示名称为美妍堂复颜原浆(生产厂家:湖南美媛本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净含量:80mL/盒、生产批次:0111F13073、限期使用日期:20230110)共8盒;④标示名称为创立美蜜柚补水亮颜摇摇软面膜(生产厂家:广州市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XY20191025、限期使用日期:20221024)共3盒。经现场核对,上述4个批次共21盒(支)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江市监强制〔2023〕2005号)并作现场笔录。经过对经营者农彩艳询问调查,江州区天赐良媛化妆品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722元,因过期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认定违法所得为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批次化妆品的购进凭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接受检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未被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农彩艳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农彩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江州区天赐良媛化妆品店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二、《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江市监强制〔2023〕2005号)、《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及《证据提取单》7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及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三、2023年6月21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一)江州区天赐良媛化妆品店经营的化妆品确系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二)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在超过限用日期后未销售的事实;(三)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722元,违法所得为0元的事实;(四)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化妆品的购进凭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接受检查的事实;(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未被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
罚款0.2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5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