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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华美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盛享享注册资本:0.002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1MA48C3F86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利民一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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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6〕16号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和未按国家标准要求标注规格层数“诗歆”抽纸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爱好”固体胶,“皮博士”棕色高级防水鞋油,至2026年1月6日销售时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状态)。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记录,无法查证上述二种涉案商品实际进货数量,但能说明进货来源,故根据现场检查及当事人陈述和其收银记录,自2025年12月10日(到期日)至我局检查时涉案失效“爱好”固体胶售出2支,货值金额2元,计算违法所得为2×1-2×0.7=0.6元;自2025年11月1日(收银后台只能查询近三个月的销售记录)至我局检查时,失效的“皮博士”棕色高级防水鞋油售出1支,货值金额4元,计算违法所得为1×4-1×3=1元。上述失效变质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6元,违法所得共计1.6元。 2、销售未标注规格层数的“诗歆”抽纸,执行标准为GB/T 20808,实为GB/T 20808-2022《纸巾纸》代替GB/T 20808-2011中:9 标识 、包装 第9.1条该国标明确规定,纸巾销售包装标签需标注产品规格(尺寸、层数)。当事人能提供涉案商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记录,能说明进货来源,故根据现场检查及当事人陈述和其收银记录,当事人销售“诗歆”抽纸2包。  3、当事人能提供部分供货商资质和进货记录、销售记录,能说明进货来源,证明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但这?不能免除其作为销售者对产品标识合规性的直接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提供部分供货商资质和进货记录,能说明进货来源,只能证明其从合法渠道进货,但不能证明其已对产品标识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了核实,无法证明销售者是否尽到了“审慎查验”的义务。 调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至案件调查终结。 同时我局核查中核实,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诗歆”抽纸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诗歆”抽纸的生产企业不属我局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月26日将相关线索移送至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因失效、变质的商品已销售完毕且召回数量为0,故无法没收销售的商品,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罚款6元; 上述1、2项合计金额:7.6元。 对当事人销售未标注产品规格层数的“诗歆”抽纸,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对当事人没有履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审慎查验”义务,《产品质量法》未设定相应罚则,故责令当事人改正。
6.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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