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枝江市德沃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晓孟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3MADWGLJ80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安福寺镇花园大道113号第二个门面(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后,在位于枝江市安福寺镇花园大道113号第二个门面内从事云端牌三七人参胶囊和添字牌蜂胶软胶囊的销售活动。为便于管理,经营者王晓孟创建了名为“安福寺健康小屋”的微信群,成员主要为潜在客户及工作人员。截至2025年6月25日检查时,该群共有成员78人。 2024年9月,当事人以每月3000元薪酬聘用陈道英负责枝江市德沃养生保健馆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将其邀请进入“安福寺健康小屋”微信群。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陈道英通过其本人微信(wxid_cgvgpzt2ta5n22)在“安福寺健康小屋”微信群中发布了多段用户评价视频,并在经营场所内向顾客播放。视频内容系陈道英以采访形式录制,内容涉及消费者讲述食用上述产品后的体验,主要包括::视频1:“陈道英:我问一下你吃了三七人参胶囊有什么效果和我们大家分享一下?张大哥:我的心脏病,原来心跳很厉害,从吃了这个人参胶囊以后,从这几个月看,过年后心跳基本上好了……肩周炎很严重,现在肩周炎也好些了”;视频2:“陈道英:糖尿病、脑梗是吧,那糖尿病以前是多少(血糖)?张奶奶:原来有上十个点,现在空腹就只有五点多了……陈道英:现在不吃安眠药也睡得着了?张奶奶:这几年都没这个了(没吃安眠药)”;视频3:“张中琴(音):我买了一年的,我吃了一瓶完了,我的咽炎就得到了改善……女人的妇科炎症,我吃了1瓶也直接就好了”;视频4:“腰椎压迫神经叫我做手术,我没去做,我怕做瘫痪了,开始就试着吃中药,就在医院做理疗,经他人介绍,说三七人参是通血管的,就买点药回去喝,确实是效果蛮好……这个药确实还是蛮好,三七是通血管的,人参是补气血的,淫羊藿是补肾的,对人的身体确实是蛮好,请没有买的可以买了尝试一下,分享完了”;视频5:“群众:我老儿(老伴)就跟我买了一瓶,我吃了确实是蛮好,这次我在镇医院的做了免费体检,高血压等各方面都蛮好,都蛮正常。陈道英:你原来血压是多少?群众:我血压原来最少都是一百五六,一百四五,低压九十多,现在都是很正常了”等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云端牌三七人参胶囊标签标注有“云端牌三七人参胶囊,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05062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53010103097,委托企业:云南云端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云南三江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查询,云端牌三七人参胶囊注册信息为“产品名称:云端牌三七人参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050628,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易疲劳者,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等内容。售价为298元/瓶,会员价199元/瓶,因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当事人销售的添字牌蜂胶软胶囊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添字牌蜂胶软胶囊,国食健注G20120080,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试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委托单位名称:无锡添氏保健品有限公司,受委托单位名称:浙江福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查询,云端牌三七人参胶囊注册信息为“产品名称:添字牌蜂胶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120080,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蜂产品过敏者慎用”等内容。售价为258元/瓶,会员价165元/瓶,因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另查明,有消费者陈述其从当事人处购买上述保健食品用于治疗咽炎,但至今未产生效果。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对销售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15000元的罚款。
15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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