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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周庄轻质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忠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250338071Q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阴市周庄镇龙山支路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8
(2024)苏0281民初1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阴市周庄轻质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澄市监处罚〔2025〕X00462号
经查,2025年3月5日,当事人按照GB/T10801.1-2021标准生产了格瑞尔斯EPS模塑聚苯板(规格型号为EPS-Ⅰ级-B2-033-GB/T10801.1-2021,生产日期/批号:2025-03-05/20250305)。8月6日,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取样。10月25日,当事人签收检验检测报告(A01721782500063),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导热系数(平均温度25℃)不符合GB/T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当事人涉案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4.32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00元/立方米,货值金额864元。除无偿提供0.144立方米(其中0.072立方米为备样且被抽样人员带走)用于抽检外,其余同批次产品均已被当事人销毁,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123.2元,上缴国库。
1123.2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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