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永健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刚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17CFFA9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8号M16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4〕58号
经查,当事人长春市宽城区永健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6月07日,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24日,2023年5月21日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碳酸钙D3颗粒(生产企业:山西振东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g*12袋/盒;批号:W20220666),该批次药品认定为不合格药品(维生素D3含量不符合规定,具体如下图):
2023年5月8日当事人从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39盒。2023年8月7日当事人将剩余的9盒退回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索取保留了相关票据。2023年10月2日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通知当事人对上述药品进行召回,由于无法联系到具体购买的顾客,售出的药品未能召回。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共销售30盒,每盒25元,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750元。
2024年1月15日,我单位接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2023]CC3号)称发现长春市宽城区永健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违法线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长春市宽城区永健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6月07日,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24日,2023年5月21日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碳酸钙D3颗粒(生产企业:山西振东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g*12袋/盒;批号:W20220666),该批次药品认定为不合格药品2023年5月8日当事人从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39盒。2023年8月7日当事人将剩余的9盒退回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索取保留了相关票据。2023年10月2日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通知当事人对上述药品进行召回,由于无法联系到具体购买的顾客,售出的药品未能召回。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共销售30盒,每盒25元,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750元。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该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长春市宽城区永健大药房行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妥否,请审批。
75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