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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区半分厘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亚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104MA41J6LK2B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东城办张庄村3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8
2021-05-13
(2020)豫11知民初97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召陵区半分厘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06
2021-04-19
(2021)豫11知民初9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召陵区半分厘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漯市监召分处罚〔2023〕116号
召陵区半分厘商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茶叶11袋; 2、没收违法所得肆(4.00)元; 3、罚款壹万壹仟(11000.00)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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