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甘瑟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0TT7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南城路(城东工业园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内第三排第二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罚﹝2024﹞9号
当事人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浙江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栋4楼实施了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25,125.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罚款金额人民币25125.00元(贰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25125.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8
2
温环罚﹝2024﹞8号
当事人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浙江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栋4楼实施了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元整(¥318,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元整(¥318,000.00)
318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5
3
龙综罚决字﹝2023﹞第000990号
2023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检查时,当事人有在生产加工,现场有4台凹版印刷机正在生产作业,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大部分废气经管道收集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小部分废气因生产设备密闭设施损坏,直接在生产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密闭行为,现场当事人无法立即整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在龙港市南城路(城东工业园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内第三排第二幢)开始建设,于2016年1月投入生产,主要从事凹版印刷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有六色凹版印刷机1台、五色凹版印刷机1台、两色凹版印刷机1台、七色凹版印刷机1台、淋膜机1台等,生产工艺为:OPP、PE薄膜-凹版印刷-淋膜-成品。2023年8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综罚告字〔2023〕第00099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废气治理设施已投入使用,已整改完毕。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的生产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指定账号。当事人可在本机关支付宝缴款扫二维码,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需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龙港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28000.00元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