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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柳河镇面食王面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14B1TY8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柳河县柳河镇农贸大厅南侧政协二层楼西五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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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27号
2025年5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JDSP20250526。)。报告内容为柳河县柳河镇面食王面食店所售卖的四合面大饼子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每千克四合面大饼子添加柠檬黄0.00794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JDSP20250526。)。报告内容为柳河县柳河镇面食王面食店所售卖的四合面大饼子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每千克四合面大饼子添加柠檬黄0.00794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制售的四合面大饼子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该店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数量少价值小,非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在知晓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案发后立即采取张贴告知的方式召回不合格四合面大饼子,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但由于售卖时间较久未能召回,在此期间无购买四合面大饼子的消费者反应身体不适,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4400元整(肆仟肆佰元整)。
2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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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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