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雨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309932850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中心街康盛西区金街L栋7-2号底商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7
(2021)吉0182民初58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
榆树市人民法院
2
2021-09-27
(2021)吉0182民初58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
榆树市人民法院
3
2021-09-27
(2021)吉0182民初58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榆树市人民法院
4
2021-09-23
(2021)吉0182民初58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谢**
榆树市人民法院
5
2021-04-06
(2021)吉01民终15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1-17
(2020)吉0182民初59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
榆树市人民法院
7
2020-11-17
(2020)吉0182民初59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榆树市人民法院
8
2019-10-16
(2019)吉0182民初45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榆树市人民法院
9
2019-10-10
(2019)吉0182民初45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蔡**
榆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9
2021-12-17
(2021)吉01民终76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刘**、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19
2021-05-24
(2021)吉01民终15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申*、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30
2020-11-17
(2020)吉0182民初59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33.63元
民事案件
4
2021-11-23
2021-04-09
(2021)吉01民终15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0-27
2021-09-29
(2021)吉0182民初58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744.48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31
2020-12-09
(2020)吉0182民初59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7
2020-11-17
(2020)吉0182民初59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27
2020-11-17
(2020)吉0182民初59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7
2020-11-17
(2020)吉0182民初59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25
2020-11-17
(2020)吉0182民初59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9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4﹞1号
上述电梯使用单位榆树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当事人,2023年6月2日,检查该公司使用电梯(南2栋)3部,使用登记编号分别为:电11吉AW326(15)、电11吉AW327(15)、电11吉AW331(15),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救援通话不能有效使用,经2023年10月18日检查仍继续使用,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救援通话不能有效使用,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了《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