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宣恩县黄氏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海发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5MAK45CKB4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珠山镇上湖塘社区沿河北路53号1单元1层102(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宣恩市监处罚〔2026〕43号
本局接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销售的鱼类产品计量不准确的投诉后,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编号为3110479的电子台秤1台,无铅封和年检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消费者购买的草鱼进行重新称重,重量为1.6kg。 2026年5月22日,本局联合宣恩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检定。经检定该电子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的特性,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电子秤。因当事人是在农贸市场采取的家庭式经营,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该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电子台秤1台(详见:宣恩市监扣〔2026〕15号);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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