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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爵盛办公用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克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L2496726X3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南西塱麦村北约街55号A区F幢1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376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南西塱麦村北约街55号A区F幢113号从事办公用品和玩具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的泡大方块水宝宝(型号:9711,生产厂家:义乌市好桔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义乌市青口工业区),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其材料膨胀率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以单价1.8元/盒从广州市荔湾区雅利粤文具商行购入,共购进12盒。销售单价为3元/盒。截至案发,除3盒被依法抽检留样、4盒被依法扣押外,其余5盒均已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为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泡大方块水宝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泡大方块水宝宝,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泡大方块水宝宝4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6.00); 3.罚款人民币捌拾陆元整(86.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拾贰元整(92.00)。
86.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2
穗荔市监处罚〔2023〕350号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行为的的处罚。;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2023〕 号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爵盛办公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496726X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南西塱麦村北约街55号A区F幢113号 经营者:林克莲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小鱼儿”牌学生剪刀案,本局于2023年7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南西塱麦村北约街55号A区F幢113号从事各类办公用品、玩具的销售活动。2023年6月20日,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小鱼儿”牌学生剪刀(NO.5533)涉嫌存在不合格情况;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轻委2023-06-0974),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项不符合GB21027-2020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涉案剪刀共24把,已销售17把;7把被我局扣押,其中3把作为样品送检。购进价格1.8元/把,销售价格为3.5元/kg,货值金额为84元,违法所得为5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单据等。以上材料和证据,取得程序正当、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材料和证据链,足以认定以上所阐述的事实。 2023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3]2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当事人销售没有警示标志的涉案剪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玖点伍元(59.50); 2.罚款拾陆元整(16.00)。 以上罚没款合计柒拾伍点伍元(75.5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8169765
16.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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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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