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门市卢市镇刘小波超市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小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DK8H80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卢市镇刘三村12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8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2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天门市卢市镇刘三村12组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从天门城区鼎鼎副食处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了20袋“伊麦尚”软麻花(咸蛋黄味),该食品外包装上标注净含量:180克,生产商:郑州丰欧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5/12/01。当事人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16袋,销售金额80元,库存4袋待售。2026年5月11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待售的4袋“伊麦尚”软麻花(咸蛋黄味)已经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无法确认进货时间,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无法确认已售食品中是否存在超出保质期的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拆封后倒入垃圾桶现场销毁。 另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时未按规定向供货商索取营业资质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2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2种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