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乐安县唐盛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唐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5MA3AMW6QX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敖溪镇前坪路工业园区内(吉祥彩印包装厂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3
(2025)赣1025民初2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安县唐盛商贸有限公司
乐安县老街坊
乐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7
(2025)赣1025民初2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安县唐盛商贸有限公司
邱**
乐安县人民法院
3
2025-10-24
(2025)赣1025民初2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安县唐盛商贸有限公司
乐安县壹号食府,胡**
乐安县人民法院
4
2025-10-23
(2025)赣1025民初2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安县唐盛商贸有限公司
邱**
乐安县人民法院
5
2025-10-23
(2025)赣1025民初2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安县唐盛商贸有限公司
黄**
乐安县人民法院
6
2025-10-23
(2025)赣1025民初2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安县唐盛商贸有限公司
王**
乐安县人民法院
7
2025-10-22
(2025)赣1025民初2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安县唐盛商贸有限公司
刘*
乐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乐市监处罚〔2025〕54号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场内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长期未关注特种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怠于学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相关法律条文与办事流程,忙于经营活动,不注重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导致场内的叉车在无使用登记的情况下违规运行,极大增加了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对自身、员工及周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潜在危险。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本局认为,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未对周边人员和环境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未引发任何安全事故,态度诚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建议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6000元罚款。
处以人民币6000元罚款。
6000.00元
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