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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沃江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历奎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2MA48BER79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南岗四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31
(2025)陕0113民初33754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王**
襄阳沃江源食品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06
2025-11-03
(2025)陕0113民初33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4-10
2018-04-10
(2018)鄂0682执333号
襄阳沃江源食品有限公司、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268号
经查明,当事人利用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南岗村四组自建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而后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调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糙米糕(黑椒鸡肉味)是2026年4月18日生产的,生产了1970袋;糙米糕(鲜玉米味)、(奥尔良鸡肉味)是2026年4月21日生产的,糙米糕(鲜玉米味)生产了1975袋,糙米糕(奥尔良鸡肉味)生产了1493袋,规格型号均为100克/袋,三种口味糙米糕一共生产了5438袋,共计543.8公斤,而后通过拼多多网上销售。糙米糕(鲜玉米味)销售价0.6元/袋、糙米糕(黑椒鸡肉味)和糙米糕(奥尔良鸡肉味)销售价0.8元/袋,截止2026年5月29日,我局查获时,当事人被抽检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共售出5438袋,货值金额共计3955.4元。该公司负责生产加工配料过程的员工称:糙米糕(奥尔良鸡肉味)添加了32公斤复合调味料,订单量2000袋,实际生产了1493袋,剩余的原料误装入了糙米糕(鲜玉米味)包装袋内,大约500袋,糙米糕(黑椒鸡肉味)添加了16公斤复合调味料,订单量2000袋,实际生产了1970袋,糙米糕(鲜玉米味)订单量1500袋,实际生产了1975袋,其中包括误将糙米糕(奥尔良鸡肉味)装入糙米糕(鲜玉米味)包装袋内的500袋,生产糙米糕(奥尔良鸡肉味)、(黑椒鸡肉味)各投入了42公斤糙米,生产糙米糕(鲜玉米味)投入了32.25公斤糙米,糙米购进价3.84元/公斤,当事人生产上述3种产品原材料购进价款合计为:1928元。故违法所得为:销售额3955.4-1928=2027.4元。当事人称:经全面排查生产全流程,本次不合格原因,是因为外购的复合调味料原料中含有脱氢乙酸钠,??根据2025年3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等食品中不得使用,当班配料员在配制复合调味料的时候,将复合调味料6%需要称重6公斤,实际称重16公斤,投入到原材料中。2026年4月21日生产(奥尔良鸡肉味)的糙米糕,因为中途临时接电话,后面忘记已经添加了复合调味料,又一次称料投入到原材料中,导致脱氢乙酸钠超标,生产过程未额外添加脱氢乙酸钠,属于原料超量带入导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没有收到消费者召回相关信息。2026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6030876610700、NO:A2260308766107004C、NO:A2260308766107005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照等证据为证,且已记录在案。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你使用同一工具、设备生产多种食品,不合格食品并不是合格原料造成的,综合考虑不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955.4元,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于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本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27.4元;2、并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合法生产经营,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减轻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27.4元;2、并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
20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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