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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贤桂注册资本:4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21782149001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合浦县石康镇十字村委庞屋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09
(2022)桂民终2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
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12-15
(2022)桂民终11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
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
2021-08-10
(2021)桂0521民初24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
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4
2021-08-10
(2021)桂0521民初24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
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5
2020-12-02
(2020)赣02民初57号
股权转让纠纷
邵**
上海嘉勤工贸有限公司,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1-17
(2019)桂民再665号
合同纠纷
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
邵**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7
2019-06-27
(2018)桂0521民初10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刘**,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梁**,钟**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8
2019-03-14
(2018)桂民终6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叶**,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姜**,庞**,朱**,陈**,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5
2021-12-31
(2021)桂05民终23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25
2021-12-31
(2021)桂05民终23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07
2021-12-01
(2021)桂05执异1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06
2021-05-26
(2021)桂05执异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02
2019-03-26
(2018)桂民终6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96508413.13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26
2020-11-25
(2020)赣02民初57号
股权转让纠纷
邵**与上海嘉勤工贸有限公司、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2-04
2021-01-22
(2021)赣民辖终1号
股权转让纠纷
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邵**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20-11-13
2020-09-15
(2019)桂05执530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9-30
2020-08-04
(2020)桂民终434号
股权转让纠纷
叶**、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3-06
2019-12-17
(2019)桂05民终15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环罚﹝2025﹞22号
2025年5月26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选矿厂粗选站北侧堆放的部分原矿(约有5千吨,堆放的最高高度约3米)和粗选站南侧排放尾砂的两条管道下面堆放的尾砂(约有6百吨,堆放的最高高度约2米),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或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2025年6月3日,选矿厂粗选站北侧堆放的部分原矿(约有3千吨,堆放的最高高度约3米)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或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和粗选站南侧排放尾砂的两条管道下面堆放的尾砂(约有6百吨,堆放的最高高度约2米)正在清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裁量公式计算,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的行政处罚。
23600.00元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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