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菜小薯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4MA6PYEGX6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惠兰园农贸市场B0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呈市监处罚〔2025〕185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开始在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惠兰园农贸市场B09号摊位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于2025年06月06日从呈贡聚龙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购进8kg山药, 进价9元/kg,销售价16元/kg。截止2025年06月06日,当事人销售山药8公斤(其中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抽检时购买了7.4kg)。昆明市呈贡区菜小薯蔬菜店销售的上述山药认定为农残检验不合格产品,该山药的货值金额128元,销售利润5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进销货单据(付款证明)1份,但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检验制度。经核实,当事人购进的地点是呈贡聚龙农贸一小贩处购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不能联系到该供货人。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残检验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案件事实,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农残检验不合格山药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上缴国库。
2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