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永欣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小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D0NETC7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塘大酒店旁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314号
经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已申请了“南孚”商标注册证,注册证编号为第4007737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9号,注册日期:2020年0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07月13日,申请了“聚能环”商标注册证,注册证编号为第1948204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9号,注册日期:2017年05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3日;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已申请了“大宝”商标注册证,核定指用商品第3类,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4年05月07日至2024年05月06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5月06日)。 大方县永欣超市由其经营者于2023年10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塘大酒店旁边从是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食品、烟草制品、酒类、文具用品。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在云岩爱欣日用百货经营部购进了1盒“南孚”5号碱性电池、1盒“南孚”7号碱性电池、10盒“大宝”SOD蜜(净含量:100ml,生产批号:20260908A的5盒,生产批号:20250809A的5盒)。“南孚”电池每盒有50粒,进价90元/盒,即为1.8元/粒,按2.5元/粒的价格进行销售;“大宝”SOD蜜进价为8元/盒,按1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南孚”碱性电池及“大宝”SOD蜜时,只索要了进货票据,未查验并收集供货方的营业资质。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对查询商品是否为商标侵权的渠道不了解,同时疏于对商标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未对经营的上述“南孚”碱性电池及“大宝”SOD蜜是否侵权进行检查,导致所销售的17粒“南孚”5号碱性电池及25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8盒“大宝”SOD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7月17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大方县永欣超市”位于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塘大酒店旁的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60㎡)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进门左边靠墙货架第一排最底层上发现有待销售的“南孚”5号电池17粒、“南孚”7号电池25粒,进门最右边第8个货架自上而下第四层上发现有待销售的“大宝”SOD蜜8盒(净含量:100ml,生产批号:20260908A的4盒,生产批号:20250809A的4盒),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联系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真伪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真伪鉴定人员根据“侵权商品正负极钢字不符合商标所有人规格”的辨认依据,确定当事人销售的“南孚”5号电池及“南孚”7号电池并非“南孚”注册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或授权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2024)南孚407067号,在该证明上注明当事人销售的“南孚”5号电池及“南孚”7号电池的外包装
罚款0.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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