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永欣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小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D0NETC7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塘大酒店旁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方烟处﹝2026﹞第015号
2026年4月25日10时20分,贵州省大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称在大方县黄泥塘街上店名为永欣生活超市内所销售的卷烟码段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面的号码不相符,请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处理,接举报后,我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地,于4月25日12时05分在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塘大酒店旁边永欣超市内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现场负责人朱小波的亲自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于经营场所内当场发现一批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该批卷烟摆放规整采用垂直堆叠式码放单条卷烟横向平铺成层,层与层之间对齐紧密、无错位自下而上逐层叠加,形成规整的长方体垛体,整体笔直稳固、摆放紧凑有序,无任何遮挡物。经现场检查核实,大方县永欣超市由朱小波经营,该超市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520521108529,持证人为朱小波。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批涉案卷烟的码段号均被人为损坏,无法核实其进货渠道。案发现场位于城镇街道闹市区,人员流动频繁,为避免发生突发事件、保障涉案物品安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朱小波亲自陪同下,将涉案卷烟带至大方县烟草专卖局机动中队。随后,执法人员与朱小波共同对涉案卷烟进行清点,经核对,该批涉案卷烟共计10种品牌、290条,涉案卷烟品牌数量分别为:贵烟(硬黄精品)48条、贵烟(福)6条、贵烟(喜)34条、黄果树(蓝佳品)105条、黄金叶(天叶)5条、云烟(硬云龙)6条、贵烟(硬高遵)61条、贵烟(国酒香30)4条、七匹狼(纯境)11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0条。2026年4月25日,大方县烟草专卖局就朱小波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依法完成立案审批流程,正式立案调查,并向朱小波送达《询问通知书》,告知其需配合调查的时间、地点及应提供的材料,保障其知情权。案件调查阶段,经执法人员深入核实,结合朱小波的询问笔录供述内容,进一步查清案件关键事实:该批涉案货主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该批卷烟系其在2026年3月至4月23日在贵阳市区分7次零散收购,每次购买40条左右,因对当地路况不熟悉、收购地点分散,且未进行记账,无法精准供述卷烟具体数量收购金额及购买地点,故无法追溯涉案卷烟的上游供货渠道。为精准判定涉案卷烟的真伪,2026年4月25日,在朱小波的亲自参与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取证,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与公正性。4月27日,办案部门将抽取的样品送至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委托该站进行鉴别检验。5月26日,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R-ZW52260400796),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为准确认定涉案卷烟的价值,为后续处罚提供事实依据,2026年5月27日,办案部门向大方县烟草专卖局提交《贵州省涉案烟草物品价格认定委托书》,并附涉案卷烟的品牌、数量、等相关材料。5月27日大方县烟草专卖局依据黔烟计〔2024〕14号文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认该批涉案卷烟的总价值为51630.00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叁拾元整)。一、证据链说明本案调查过程中,所有证据均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存在直
一、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
二、鉴于该批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建议参照黔烟法〔2023〕3号《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规定,处以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叁拾元(¥51630.00)的9.0%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陆元柒角整(¥4646.7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大方烟存通[2026]第02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10种品牌、290条真品卷烟作出如下处理:
1、2026年5月26日,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R-ZW52260400796),证明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送检损耗2.2条,依据(黔烟法[2025]1号文件)《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分具体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能够查清进货价格的,按照进货价格赔付鉴定损耗费用;无法查清进货价格的,按照批发价格赔付鉴定费用。”鉴于该批涉案卷烟无法查清进货价格,建议按照批发价格赔付鉴定损耗费用给当事人,赔付费用计:大写:伍佰陆拾柒元柒角肆整(¥567.74元)。
2、对扣除送检留样损耗剩余的10种品牌、287.8条涉案库存真品卷烟出库返还当事人。
4646.7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6-15
2
方市监处罚[2024]314号
经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已申请了“南孚”商标注册证,注册证编号为第4007737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9号,注册日期:2020年0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07月13日,申请了“聚能环”商标注册证,注册证编号为第1948204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9号,注册日期:2017年05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3日;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已申请了“大宝”商标注册证,核定指用商品第3类,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4年05月07日至2024年05月06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5月06日)。
大方县永欣超市由其经营者于2023年10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塘大酒店旁边从是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食品、烟草制品、酒类、文具用品。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在云岩爱欣日用百货经营部购进了1盒“南孚”5号碱性电池、1盒“南孚”7号碱性电池、10盒“大宝”SOD蜜(净含量:100ml,生产批号:20260908A的5盒,生产批号:20250809A的5盒)。“南孚”电池每盒有50粒,进价90元/盒,即为1.8元/粒,按2.5元/粒的价格进行销售;“大宝”SOD蜜进价为8元/盒,按1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南孚”碱性电池及“大宝”SOD蜜时,只索要了进货票据,未查验并收集供货方的营业资质。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对查询商品是否为商标侵权的渠道不了解,同时疏于对商标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未对经营的上述“南孚”碱性电池及“大宝”SOD蜜是否侵权进行检查,导致所销售的17粒“南孚”5号碱性电池及25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8盒“大宝”SOD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7月17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大方县永欣超市”位于大方县黄泥塘镇黄泥塘大酒店旁的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60㎡)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进门左边靠墙货架第一排最底层上发现有待销售的“南孚”5号电池17粒、“南孚”7号电池25粒,进门最右边第8个货架自上而下第四层上发现有待销售的“大宝”SOD蜜8盒(净含量:100ml,生产批号:20260908A的4盒,生产批号:20250809A的4盒),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联系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真伪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真伪鉴定人员根据“侵权商品正负极钢字不符合商标所有人规格”的辨认依据,确定当事人销售的“南孚”5号电池及“南孚”7号电池并非“南孚”注册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或授权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2024)南孚407067号,在该证明上注明当事人销售的“南孚”5号电池及“南孚”7号电池的外包装
罚款0.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