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北大湖镇人仁合颈肩腰腿祛痛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DGMUG25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北大湖镇街内24-1-5-1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广处罚〔2024〕8号
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2月26日在微信上联系了一家广告制作商,并提供广告词“颈肩腰腿祛痛馆 适用于各种风湿骨病 仁和筋骨祛痛贴 适用于:颈部、肩部、腰部、腿部、膝关节等风湿骨痛”定制了500张此内容的广告宣传卡片,当事人自称广告费用300元整;于2024年4月12日开始在北大湖镇街内对行人进行发放,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店内有2名正在询问的消费者,2人称接到当事人发放的广告宣传卡片后,以为可以治疗风湿骨病及腿病,前来咨询。至案发时止,已经发放498张广告宣传卡片,剩余2张留存在店内收款台处,当事人称暂未产生营业额。
本案中,当事人为提高祛痛馆销售额,在广告宣传卡片中使用易使消费者将销售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涉嫌构成了在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行为。
2024年6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件中,广告费用金额较低、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一节《适用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4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较轻。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过罚相当的处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300元。
3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