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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造实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艳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K8URT0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居委会桃园小村二组A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271号
202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的昆明造实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网络平台公司简介内宣传的“云南省昆明市实验室设备的龙头企业和已达到省内一流”等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6年7月27日经报领导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起,通过网络平台公司简介内宣传的“云南省昆明市实验室设备的龙头企业和已达到省内一流”等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其宣传内容为: (一)、对“昆明造实家具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宣传内容中提到: “云南省昆明市实验室设备的龙头企业”,该公司无法提供可认证权威统计报告材料。 (二)、对“昆明造实家具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宣传内容中提到: “已达到省内一流”,该公司无法提供行业评比、省级官方认定文件。 以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其行为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网站属自建网站,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都为当事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公司简介进行虚假宣传,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力。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停止了虚假宣传。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起至被我局查获,对网络平台点击量与获利已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基本能够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案发后能及时主动整改宣传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我局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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