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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青丽蔬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树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BXUMC0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福泉西路124-1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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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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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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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3〕1135号
2023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进入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福泉西路124-126号张某某经营的瑞安市青丽蔬菜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现场由该店负责人张某某在场陪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310931559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销售的小青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拌磷项目标准指标为≤0.01mg/kg,实测值为0.05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场经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同批次的小青菜,当事人陈述均已销售完。执法人员对该场所面积进行测量,其中瑞安市锦湖街道福泉西路124号店长5.524米,宽3.346米,面积18.483平方米,福泉西路126号店长6.769米,宽3.314米,面积22.432平方米,经营场所总面积为40.915平方米。执法人员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日,本局经法定程序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从温州市某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共购进1袋(10公斤)小青菜,购进价格为25元1袋(10公斤),购进总价为25元。上述小青菜经抽样检验,其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拌磷项目标准指标为≤0.01mg/kg,实测值为0.05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检查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小青菜除去损耗的2千克,剩余的小青菜都卖完了(包括抽样检测部分的3.2千克),销售(买样)价格为每千克6元,货值金额合计为48元,违法所得为48元。因为无记名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供货者资质,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但没有查验食品合格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8元,减轻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48元。
3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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