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黑石玖玖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会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JLBFD9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街上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19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后,在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街上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超市内摆放衣架、食用油处的货架上挂有茉莉毛峰、茉莉花茶、云南滇红茶、糯米香等茶叶,其中1包茉莉花茶已超过保质期。该茉莉花茶是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从云南龙马江茶叶有限公司新广丰店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为5包,购进后挂在超市内货架上标价20元/包进行销售,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供货方资质并索取进货票据进行保存,至检查时该茶叶已销售4包。该茶叶标签部分信息如下:产品名称:叁熏茉莉花茶,商标:龙马江?,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2229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53011111564,生产商:云南龙马江茶叶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昆明中豪新册产业城A区8幢6层601号,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50克。 本案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已销售的4包未能查清销售时间,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1包认定为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的事实。 2.经营者李会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3.委托书、左永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威宁县黑石玖玖超市经营者李会云委托左永络配合调查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事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 ,证明检查现场在当事人超市内货架上挂有1包已超过保质期茉莉花茶的事实。 5.被委托人左永络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茉莉花茶超过保质期后仍挂在超市内进行销售的事实。 6.现场照片及涉案食品外包装图片4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超市内货架上挂有超过保质期茉莉花茶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含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含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扣押及延长扣押超过保质期茉莉花茶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图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1.音像记录制作的光盘一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茉莉花茶的事实。 12.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人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