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状元桥过桥米线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13PPJ077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利民西街四季花城三区西门11号楼1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34号
2025年5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接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消费者郝女士称通过饿了么平台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一份米线,食用后出现了上吐下泻的症状;2025年5月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当事人操作间地下放置的食用油未按要求贮存。为了查清事实,执法人员随即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李金辉(执法证号:05100130184)、范虹晨(执法证号:05100130232)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消费者于2025年5月4日通过饿了么平台购买当事人店内一份微辣米线17元,在食用后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经与消费者沟通后向平台发起理赔消费者医疗费用;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当事人店操作间地下放置的食用油,在使用后直接放置于操作间地下,未按要求存放。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就该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曾下达过《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临市监解当处〔2025〕055号,责令该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店仍存在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未采取强制措施,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并依法送达询问通知书一份。
2025年5月9日下午15时42分至16时10分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的存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用水、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员;
(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使用的餐具饮具应当清洁消毒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者一次性餐饮具;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垃圾、污水;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