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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朝阳乡景翠种子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明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4NCER0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德惠市朝阳乡街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9
(2024)吉0183民初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朝阳乡景翠种子商店
张**
德惠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4
2021-02-18
(2021)吉0183民初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朝阳乡景翠种子商店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26
2020-08-17
(2020)吉0183民初27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朝阳乡景翠种子商店与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26
2020-08-21
(2020)吉0183民初2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朝阳乡景翠种子商店与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97号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掺混肥料是由济南华农化工有限公司农资分公司进行生产的,当事人高明清2025年2月8日购买该型号掺混肥料10吨,购进单价2100元/吨(不含运费、装卸费用),销售单价130元、140元、150元/袋(含运费、装卸费用)。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掺混肥料,当事人无法确定购进并销售的不合格掺混肥料数量,经我局执法人员查看德惠市公安局对农户吴淑云、于成立、于化朋、董运江四人及当事人高明清作出的询问笔录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高明清进行询问,确定该批次不合格水稻专用肥含硫增钾掺混肥料数量共计3.75t。当事人分别以150元/袋卖给于化朋8袋、130元/袋卖给于成立14袋、130元/袋卖给董运江14袋、140元/袋卖给吴淑云32袋,家中抽检时剩余0.35t被当事人自己种地使用,本案货值金额9320元,违法所得2180元。
2025年4月24日,我局接到德惠市公安局移交的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编号为HGZF250409007的检验报告,内容为:德惠市朝阳乡景翠种子商店销售的吉林省鑫华农化肥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N-P2O5-K2O 19-19-19 总养分≥57% 50kg/袋)总养分、钾未达到标明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8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2025年5月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掺混肥料是由济南华农化工有限公司农资分公司进行生产的,当事人高明清2025年2月8日购买该型号掺混肥料10吨,购进单价2100元/吨(不含运费、装卸费用),销售单价130元、140元、150元/袋(含运费、装卸费用)。当事人无法确定购进并销售的不合格掺混肥料数量,经我局执法人员查看德惠市公安局对农户吴淑云、于成立、于化朋、董运江四人及当事人高明清作出的询问笔录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高明清进行询问,确定该批次不合格水稻专用肥含硫增钾掺混肥料数量共计3.75t。当事人分别以150元/袋卖给于化朋8袋、130元/袋卖给于成立14袋、130元/袋卖给董运江14袋、140元/袋卖给吴淑云32袋,家中抽检时剩余0.35t被当事人自己种地使用,本案货值金额9320元,违法所得218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4660元;3、没收违法所得2180元;4、以上罚没款合计6840元。
466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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