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泽净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丙珍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11MA208U1F5C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镇工业园区内淮安市万佳医用器械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东侧1-3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清市监处罚〔2026〕00006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了14箱(2桶/箱)车用尿素水溶液(规格型号:10Kg/桶,生产日期或批号:2025/07/11)。2025年07年12日,当事人将该产品销售给苏州贝林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淮阴区五里东寅加油站,销售价格42元/箱,销售金额共计588元,其中生产成本420元,获取利润168元。当事人提供了产品销售单。
2025年11月03日,当事人通过邮政快递签收了由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SHA225Z05125)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091910195398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尿素含量(质量分数)、密度(20℃)项目不符合GB 29518-2013标准,依据《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尿素含量(质量分数)/%要求31.8~33.2,检验实测结果为33.7;密度(20℃)要求1087.0~1093.0,检验实测结果1093.9;以上两项检验项目均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准入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和责任能力;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共计4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4:由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SHA225Z05125)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0919101953983),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5:对当事人依法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项和送达回证,并提供相关材料;
证据6: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东寅加油站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额的基本情况;
证据7:当事人和东寅加油站提供的销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来源渠道;
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予以确认;
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整改。
以上书证反映的情况与当事人的陈述基本吻合,复印件
均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认可,承办人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800元、没收金额为:168元
800.00元
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