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巧玲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445GHD3F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道北路与京城路交叉口东南侧1#厂房2-4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4
(2025)沪0104民初250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徽穆医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本草息养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河南雅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荥卫消罚(2026)3号
郑州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妙古方牌静脉通抑菌液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健委相关规定;无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1-21
2
郑市监处罚﹝2025﹞4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07月12日,是一家从事代加工的企业,主要代加工生产日用品和一类医疗器械。2025年1月,当事人与卡罗林斯卡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合同编号:(2025)第(0103)号,由当事人为卡罗林斯卡药业有限公司代加工“SIAEKEY? 导光凝胶(实际名称为:长高穴位喷雾? 导光凝胶)”2000盒,单价2.65元/盒,当事人实际生产500盒,应收款1325元,目前该货款未结算。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是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为“豫郑械备20220556号”,备案的产品名称是:导光凝胶,预期用途为:用于光子治疗过程中隔热和导光,与光子治疗设备配合使用。当事人生产的“长高穴位喷雾?导光凝胶”外包装和瓶身上“长高穴位喷雾?”的字体明显大于“导光凝胶”的字体;外包装盒、瓶身、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有“使用方法:外用,将凝胶喷涂于身材矮小、发育不良、生长缓慢、骨龄闭合等需要光子治疗的部位。”,该标注和备案的信息“用于光子治疗过程中隔热和导光,与光子治疗设备配合使用。”明显不一致,其中“长高穴位喷雾”“身材矮小、发育不良、生长缓慢、骨龄闭合”的字体明显大于其他文字的字体,明显存在误导性,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治疗或改善上述“身材矮小、发育不良、生长缓慢、骨龄闭合”的功效,构成医疗器械标签违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2万元。
22000.00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3
郑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07月12日,是一家从事代加工的企业,主要代加工生产日用品和一类医疗器械。2024年9月,当事人与河南九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合同编号:(2024)第(0929)号,由当事人为河南九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加工“圣宁油”2000盒,单价4.7元/盒,当事人实际生产2026盒,应收款9522.2元,实收款9522元,当事人支付外包装包材费用6000元。当事人生产的“圣宁油”外包装产品说明上标注有“本品是以人参、鹿茸、制何首乌、丹参、葛根、红景天、当归油、川芎油、丁香油、玫瑰油、红花油、薄荷油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等字样,但是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因为订单量小,并且订单价格低,出于生产成本考虑没有在其生产的这款“圣宁油”中添加人参、鹿茸、制何首乌、丹参、葛根、红景天等原料成分,构成了在生产的产品中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把该款产品直接发送给河南九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并且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30日在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进行包装的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10月02日,构成了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真实标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上述违法产品“圣宁油”货值9522元,违法所得3522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该产品库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9044元;2.没收违法所得3522元;共计罚没款22566元。
19044.00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