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惠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4MA35GT0W5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盐卤化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28
(2021)粤1622民初1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川县盈进木业有限公司
江西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龙川县人民法院
2
2020-03-19
(2020)赣0824民初7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李**
江西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恒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范**
新干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4
2021-07-21
(2021)粤1622民初1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川县盈进木业有限公司、江西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16
2020-02-03
(2020)赣0824民初7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李**与范**、江西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15
2020-05-12
(2020)赣0824民初73号
李**与江西恒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3829.71元
民事案件
4
2019-01-14
2018-12-28
(2018)赣0826行初124号
江西帅达化工有限公司与新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干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5年5月15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遂川县枚江镇稼茂农资店销售的复合肥料(标称生产单位:江西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N- P205 -K2O 总养分≥51% 17-17-17的硫酸钾双硫基复合肥料,生产批号:20241107)进行市级监督抽查。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钾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8月20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本局。2025年8月25日,江西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申请,对备样进行了确认。2025年10月14日备样经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复检,钾项目检测值为15.16,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复合肥料的生产入库单和发货单,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生产的该批次总养分≥51%的“帅农”硫酸钾双硫基复合肥料数量有7吨,生产成本:2985元/吨,销售价格:3000元/吨,货值金额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获利所得105元。当事人称该批次复合肥料在2024年12月份已经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库存,无法追回。 2025年3月24日至3月25日,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永丰县松涛农资经营部、永丰县石桥农资经营部、永丰县刘军根、永丰县沿陂镇高峰化肥店销售的复合肥料(标称生产单位:江西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具体检验情况如下:1、永丰县松涛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型号规格:总养分≥30%,N-P2O5-K20 15-7-8 生产批号:20241124,商标:亚特南)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和总养分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永丰县石桥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型号规格:总养分≥45%,N-P2O5-K20 15-15-15 生产批号:20241212,商标:桓星)总养分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3、永丰县刘军根销售的复合肥料(型号规格:总养分≥30%,N-P2O5-K20 15-7-8 生产批号:20250302,商标:爱尔施)总氮的质量分数、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和总养分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4、永丰县沿陂镇高峰化肥店销售的复合肥料(型号规格:总养分≥30%,N-P2O5-K20 15-7-8 生产批号:20241125,商标:桓星)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和总养分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上述4个批次复合肥料的生产入库单和发货单,总养分≥30%的“亚特南”复合肥料生产日期为20241124,数量有5吨,生产成本:867元/吨,销售价格:880元/吨,货值金额肆仟肆佰元整(¥:4400.00元);总养分≥45%的“桓星”复合肥料生产日期为20241212,数量有5吨,生产成本:1785元/吨,销售价格:1800元/吨,货值金额玖仟元整(¥:9000.00元);总养分≥30%的“爱尔施”复合肥料生产日期为20250302,数量有10吨,生产成本:867元/吨,销售价格:880元/吨,货值金额捌仟捌佰元整(¥:8800.00元);总养分≥30%的“桓星”复合肥料生产日期为20241125,数量有5吨,生产成本:867元/吨,销售价格:880元/吨,货值金额肆仟肆佰元整(¥:4400.00元)。上述4个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合计:贰万陆仟陆佰元整(¥:26600.00元),利润所得合计335元。当事人称上述4个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在2025年5月份前已经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库存,无法追回。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5个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货值金额合计47600元,利润所得合计440元。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 2、处罚款47660元,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合计金额48100元。
47660.00元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