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红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DTMLT9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城西村十字路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07
(2021)黔0581民初51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2
2022-07-06
(2021)黔0581民初51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3
2022-04-29
(2021)黔0581民初51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4
2022-03-04
(2021)黔05民终881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张**,黔西红俊骨科医院,张**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1-28
(2021)黔0502民初2160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6
2021-12-06
(2021)黔0581民初51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7
2021-11-05
(2020)黔0522民初50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张**,张**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8
2021-09-23
(2021)黔0581民初51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9
2021-09-08
(2021)渝01民终910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郭*,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黔西育才医院,侯**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7-15
(2021)黔0581民初35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久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14
(2024)黔0181民初68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裁判文书
清镇市人民法院
2
2024-11-14
(2024)黔0181民初68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清镇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7
2023-03-20
(2023)云0114民初1689号
检验合同纠纷
云南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黔西红俊骨科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0
2021-12-13
(2021)渝0152民初7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弘侨恒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黔西红俊骨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0
2021-09-18
(2021)黔0581民初35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久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黔西红俊骨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783.4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14
2021-12-01
(2021)黔0581执4230号之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黔西红十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2-02
2021-11-05
(2021)黔0581执258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久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黔西红俊骨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9-17
2021-05-20
(2021)渝0112民初382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侯**,郭*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9-17
2021-05-20
(2021)渝0112民初382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郭*,侯**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9-06
2021-06-29
(2021)渝0152民初33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弘侨恒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黔西红俊骨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8-30
2021-06-10
(2021)黔0522民初26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黔西红俊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771.62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1-02
2018-04-28
(2018)黔05民终138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黔西红十字医院、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医保罚字〔2026〕第010号
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黔西红俊骨科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开展铁蛋白测定项目,按照血清铁蛋白测定项目收取费用;实际开展甲功五项中的血清甲状腺素(T4)测定、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等项目,实际使用方法学为化学发光法,却按照电化学发光法标准收取费用;实际开展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免疫散射速率法),按照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定时散射比浊法)标准收取费用;实际开展类风湿因子测定(免疫散射速率法),按照类风湿因子测定(定时散射比浊法)标准收取费用;实际开展C反应蛋白测定(速率散射比浊法),按照C反应蛋白测定(定时散射比浊法)标准收取费用;实际开展皮下脂肪瘤切除术,按照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标准收取费用;实际开展椎管扩大减压术,按照后路腰椎间盘镜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标准收取费用;实际开展右拇指病灶清除术,按照腱鞘囊肿切除术标准收取费用。该院2024年度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4304.05元,2025年1—10月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96.11元,累计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5600.16元;核算对应医保基金支付基数为2023年度医保报销拨付金额4002500.11元、2024年1—10月医保报销拨付金额3967818.58元,对应医保拨付总额合计7970318.69元,违规基金损失占对应医保基金支付额比例为0.32%。黔西红俊骨科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之规定。
1.责令改正;
2.责令该院退回因违规收费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壹角陆分(¥25600.16);
3.处此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计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壹角陆分(¥25600.16)。
25600.16元
黔西市医疗保障局
2026-06-10
2
黔卫健医罚〔2025〕23号
你院在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黔化路57号(城西村十字路口)的诊疗活动中,于2025年10月15日、18日,使用未取得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人员罗娟为患者刘桐羽、杨明芬、陈祖芬、高小燕、龙正雪、樊龙坤、王奕阳、樊兴国、周绍文审核配方中药饮片处方;使用取得药士资格的人员周倩雯、何珣为以上患者发药。
罚款人民币50100元
50100.00元
黔西市卫生健康局
2025-12-26
3
黔市市监处罚[2024]270号
经查,患者“李飞”于2023年7月20日由于从高处坠落摔伤到黔西红俊骨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骨折,需要手术治疗。黔西红俊骨科医院于2023年7月24日对患者实施了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23年8月9日对患者实施了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克式针内固定术+支架固定术,及头部异物取出术。黔西红俊骨科医院于2023年8月9日在为患者“李飞”实施第二次手术,即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克式针内固定术+支架固定术时,使用了“北京瑞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个“通用外固定器”(规格:上肢锁管夹,检验日期:2017-03-23,产品批次:13071104,有效期:五年,注册证号:京械准注:20152100636)及“北京瑞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四个“通用外固定器”(规格:上肢锁针夹,检验日期:2017-03-23,产品批次:15113015,有效期:五年,注册证号:京械准注:20152100636),上述两种产品均为医疗器械。上述医疗器械是黔西红俊骨科医院于2023年8月9日从贵州澳莱特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通用外固定器”(规格:上肢锁管夹,检验日期:2017-03-23,产品批次:13071104,有效期:五年)购进了1个,购进价格是2880元/个,“通用外固定器”(规格:上肢锁针夹,检验日期:2017-03-23,产品批次:15113015,有效期:五年)购进了4个,购进价格是2880元/个。上述医疗器械购进票据显示生产日期均为2017.03.23,在购进时已超过有效期。在为患者手术使用时的收费价格为3024元/个。
黔西红俊骨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5个×3024元/个=15120元,违法所得为5个×(3024元/个-2880元/个)=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违法事实的主体。
2.2024年6月17日对黔西红俊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的情况。
3.2024年6月25日对受委托人文懿佳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的来源、使用和验收情况。
4.《黔西市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一份及提取的患者“李飞”的手术记录、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进货单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费用明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患者在黔西红俊骨科医院入院时间、手术时间、使用的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过期医疗器械的购进价格,患者支付的价格和患者的出院时间。
5.受委托人向我局提供的进货台账和供货方资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黔西红俊骨科医院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
6.受委托人向我局提供的回访记录一份,整改报告一份,排查情况和排查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了回访、自查、整改的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罚款3.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24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