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综合市场宝云蔬菜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宝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ABY06X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和兴综合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159号
经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对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综合市场宝云蔬菜摊床的芹菜、大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噻虫嗪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该批次大葱是当事人于2026年6月17日从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洪艳菜业购进的,共购进22千克,花费48.4元,后以每公斤5元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10元;该批次芹菜是当事人于2026年6月16日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高静蔬菜批发行购进的,共购进20千克,花费32元,后以每公斤3.6元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2元。因当事人所购该彼此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出,故违法所得182元。
因抽检当天正值早上高峰期,当事人年纪较大、心情紧张,在口述供货商信息和购进日期时出现口误,导致该批次大葱抽样单上填写的供货商为“金娟蔬菜批发行”,与实际供货商“洪艳菜业”不符;该批次芹菜抽样单上填写的购进日期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事后已提交《情况说明》予以澄清,实际进货来源及购进日期以进货票据为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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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