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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极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庆国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569917470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虎头村九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9
2019-09-30
(2019)渝0112行审702号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极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1214号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一)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获证时生产麻饼的工艺流程为原料验收、配料、和面、成型、烘烤、摊凉、内包装、外包装。和面环节应当在“和面间”进行,使用2台“和面机”和面制成外胚,然后在“成型间”将外购的麻饼馅料与制作的外胚通过“包馅机”成型,最后表面敷芝麻、烘烤、包装后对外销售。当事人获证时制作麻饼所用馅料原料均为外购,无自主制作工艺。 经调查,为自行加工制作麻饼所用馅料原料,当事人于2025年8月在熬糖车间旁搭建了一个简易车间,内设熬糖锅2台、粉碎机1台及发酵池13个。当事人在该简易车间加工麻饼馅料,其加工流程为:先将购进的桔子、萝卜、冬瓜等食用农产品切片,放入发酵池中浸泡;浸泡一段时间后,取出用熬糖锅进行煮制;再将煮制后的馅料混入白砂糖,放入粉碎机粉碎;最后,将粉碎得到的馅料与煮制产生的糖水一并作为麻饼馅料原料,并运送至“和面间”进行搅拌加工。2025年11月,当事人在厂区露天空坝又搭建了一处简易加工场所,内设不锈钢操作台2台、搅拌锅1个。当事人在该简易加工场所使用搅拌锅将外购的大米粉、小麦粉炒制成熟粉,再通过不锈钢操作台进行摊凉。摊凉后的熟粉作为麻饼的馅料原料,并移送至“和面间”进行搅拌使用。当事人搭建上述简易车间和露天简易加工场所,均为当事人在2023年1月20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搭建,不在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车间布局图纸范围内;当事人搭建上述简易车间和露天简易加工场所,从事麻饼馅料原料加工,在原获证麻饼五个工艺环节外额外增加了一个馅料制作工艺;当事人擅自在“和面间”使用“和面机”进行麻饼馅料搅拌作业,改变了麻饼加工工艺流程。 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一楼糖果车间熬糖间旁查见一个搭建于院坝内的简易车间。因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合市监责改〔2026〕260051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市监当罚〔2026〕241076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3月24日前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熬糖间旁依然查见2026年3月17日责令当事人改正的简易车间,车间内2台熬糖锅正在熬制糖水;在当事人厂区露天空坝简易加工场所,查见不锈钢操作台2台、搅拌锅1个,搅拌锅旁堆放“海耀康”牌芝麻包装袋,其内装有炒糊的熟粉废料及部分芝麻废料。截止2026年3月24日责改期限到期后,当事人既未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也未拆除简易车间和露天空坝简易加工场所,使其恢复至原获证状态,而是继续使用上述简易车间和露天空坝简易加工场所从事麻饼馅料原料加工活动。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依然查见简易车间和露天空坝简易加工场所,还是未拆除或申请变更。 (二)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还查见简易车间及露天空坝简易加工场所均为自由出入的开放空间,未设置相应三防设施,现场蚊虫四处飞舞,熬糖设备与工具严重积垢,明显长期未清洁。在当事人“和面间”查见盛装待用麦芽糖浆白色塑料桶和盛装有食品原材料白色塑料袋未规范离地离墙,查见和面机、盛装食品容器以及加工传送带上均残留有大量污渍,该污渍系当事人生产原料长时间留存并疏于清洁所致。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许可证;2.处罚款34500元。建议责令当事人相关责任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处罚款10617.48元。对当事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罚款共45117.48元。
45117.48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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