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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极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庆国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569917470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虎头村九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9
2019-09-30
(2019)渝0112行审702号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极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440号
2025年5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03CP041215),检验结果为: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DBS50/023-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合川桃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内容是:检验项目:霉菌,CFU/g,标准指标为150,实测值为27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4789.15-2016(第一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9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2025-03CP041215)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复检权利。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NO:2025-03CP041215)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所生产的极鼎牌合川桃片(香甜味)食品的原材料主要有糯米、大米、白砂糖、核桃仁、花生仁、食用植物油等。当事人购进原材料时未完整保存相关进货凭证,未记录原料进货日期、供货商名字等相关信息。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生产极鼎牌合川桃片(香甜味)食品21kg,其中1kg用于出厂检验,未进行留样。截止2025年4月17日将极鼎牌合川桃片(香甜味)(生产日期:2025年4月10日)食品20kg零散地在网店销售完毕,其中就包含合川区小玲优选食品经营部,销售价格为8元/kg,获得销售收入160元(销售单价8元/kg*数量20kg)。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共计生产霉菌不合格的极鼎牌合川桃片(香甜味)食品21kg,销售单价为8元/kg,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为168元(销售单价8元/kg*数量21kg),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获得的总收入即160元(销售单价8元/kg*数量20kg)。&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品留样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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