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冯尚新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尚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5MAB394FPX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保安街道办事处西武沟村崇文街20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烟处﹝2024﹞第64号
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2024年6月21日,我局接到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周陵派出所涉烟行政违法案件移交通知,指派三中队执法人员徐宸(执法证号:27030252014)、郗望(执法证号27030252015)前往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周陵派出所处理,现场接收移送文书材料案件通知书(西咸公周陵移字〔2024〕A001号)1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询问笔录3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扣押清单1份;接收涉案卷烟实物芙蓉王(硬)60条、芙蓉王(硬细支)30条,中华(细支)48条,中华(双中支)166条,南京(雨花石)79,合计5个品种383条卷烟。涉案人员冯尚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案件移交过程,冯尚新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当事人冯尚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冯尚新由于在延安志丹县联系好买家,遂驾驶东风牌车牌为陕D637D9黑色商务车在咸阳周边现金收购卷烟运输回延安志丹县用于自己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其中芙蓉王(硬)60条、芙蓉王(硬细支)30条,中华(细支)48条,中华(双中支)166条,南京(雨花石)71条为真品卷烟,南京(雨花石)8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当事人冯尚新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2024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4号)文件,当事人冯尚新违法进货总额为17137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询问笔录里体现的张伟、米海军及橘色长城哈弗M1陕D2581K车辆及445条卷烟另案处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公安询问笔录1份、公安讯问笔录2份、公安扣押清单1份。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冯尚新未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却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冯尚新的违法情形,其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为171370.00元并运输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171370.00元
渭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4-08-13
2
志烟处﹝2023﹞第18号
2023年6月8日11时30分,志丹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电话举报称:志丹县冯尚新生活超市有涉嫌违法卷烟。2023年6月8日12时0分志丹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刘明(27061052011)、郝延忠(27061052012)向志丹县冯尚新生活超市负责人冯尚新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告知其申请回避权利和如实陈述、提供证据、不得阻挠义务,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商店经营范围内卷烟货柜下面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中华(双中支)16条,七匹狼(纯境)20条,黄金叶(商鼎)40条,黄鹤楼(天下名楼)50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0条,冬虫夏草(和润)18条,共计陆个品种壹佰伍拾肆条卷烟,外形包装基本完好,上述卷烟与冯尚新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喷码明显不符。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能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进货的凭证。检查过程中,对涉案物品及当事人店面、许可证予以拍照取证。经局负责人批准,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志丹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志烟存通字[2023]第18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冯尚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不够销售,遂通过其他渠道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02号),当事人冯尚新违法进货总额为402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冯尚新作出按违法购进卷烟总价值40200元的10%罚款,即罚款4020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4020.00元
志丹县烟草专卖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