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程世瑞扬商贸有限公司巨宝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之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MAABYC1Y8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天生社区二组30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9
(2024)渝0101民初15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程世瑞扬商贸有限公司巨宝加油站
新疆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1
(2024)渝0101民初15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程世瑞扬商贸有限公司巨宝加油站
新疆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3〕778号
经查: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9月1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1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万州202110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渝万州危化经字(2021)00035号。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与福建人严国莱签订《巨宝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将重庆程世瑞扬商贸有限公司巨宝加油站租赁给福建人严国莱经营,租赁期限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并由福建人严国莱向当事人负责人程之芳支付65.00万元年的租金,其中当事人场所、设备租金64.80万元年,当事人《营业执照》租金2000.00元年。合同期间,由当事人提供巨宝加油站的场所、设备及《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福建人严国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福建人亚国莱经营期间,一直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并未变更或另行新办营业执照及其他手续。因福建人严国莱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加油站经营面临实际困难,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2023年6月18日福建人严国莱以现金方式支付2023年半年租金32.50万元(场所设备租金32.40万元、出租《营业执照》租金1000.00元),解除《巨宝加油站租赁合同》,当事人收回巨宝加油站自主经营。当事人收取《营业执照》租金共计3000.00元,故当事人出租《营业执照》违法所得共计3000.00元。另查明,福建人严国莱租赁加油站经营期间,为了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对其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油加油机进行了改装,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燃油加油机准确度,从而改变售油真实数据。经燃油加油机生产厂商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的《检验报告》,重庆程世瑞扬商贸有限公司巨宝加油站用于贸易结算的出厂编号为20110020、20110025燃油加油机4块主板经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3块主板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1块主板4处计量微处理器程序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序。2023年6月18日,当事人收回巨宝加油站经营时,明知其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油加油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已进行改动、拆装。当事人未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整改,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拆装的燃油加油机。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收回巨宝加油站经营后至2023年9月13日期间,累计销售0#车用柴油合计29781.55升,合计约24.87吨,销售金额223042.93元;92#车用汽油合计46538.30升,合计约33.74吨,销售金额356177.63元;95#车用汽油合计3800.04升,合计约2.80吨,销售金额31770.05元。总合计销售金额为610990.61元(223042.93+35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当事人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主板4块;二、没收违法所得74326.66元;三、罚款1000.00元。;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出租营业执照及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主板4块;二、没收违法所得77326.66元;三、罚款11000.00元。
11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