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蒸食寨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炎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22MA349QRP2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郊尾循环经济区(埕边村牛岗山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22
(2022)闽0322民初82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黄**,黄**,黄**
江**,仙游蒸食寨食品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2
2023-01-11
(2022)闽0322民初82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黄**、黄**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315.9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市监处罚〔2026〕88号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在漳浦县荣辉贸易有限公司抽检了果蔬蒸糕。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6SFJC0002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4日向该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2026SFJC000207)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复检的期限,该单位申请复检。2026年3月2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复检报告,编号:204002600009,检验结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204002600009)。2026年3月10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郊尾循环经济区(埕边村牛岗山1号)的仙游蒸食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取得现场笔录1份;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拍摄照片1份。2026年5月2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郊尾市管所对法定代表人林炎琳进行调查,获取询问调查笔录1份;获取生产销售记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7日的果蔬蒸糕一共生产了21件都卖给漳浦县荣辉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留样18个,每件售价30元,每件获利6元,共获利126元。
当事人在得知涉案批次产品存在问题后,立即主动自查、整改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向我局报送召回、自查、整改材料,当事人按照其制定的食品召回计划结束食品召回工作,并向本局报告相关召回情况。2026年2月4日当天通知经销商立即对涉检不合格的产品作了下架处理并召回上述产品。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原因分析,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案件调查整改。主要原因在于所使用的南瓜粉中含有柠檬黄,但是南瓜粉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没有检测柠檬黄项目,导致了当事人使用了该厂家生产的南瓜粉,使得果蔬蒸糕中含有柠檬黄。
2026年3月27日,经专家认定果蔬蒸糕柠檬黄在产品中浓度不高,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实测值“0.00496g/kg”,结合该产品在我国民众饮食习惯上的日常食用量,经专家组综合评估,一致认定该批次产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陈述。
3.生产销售记录1份,证明出厂检验制度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性质。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NO:2026SFJC000207)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7.召回销毁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召回的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市监处罚【2024】328号、仙市监处罚【2025】204号)1份,证明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两次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两次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因此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从重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承办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并吊销许可证。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5126元(捌万伍仟壹佰贰拾陆元),上缴国库。
罚款(8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吊销许可证件
85000.00元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