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茶山脚钨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志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6740625700F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泉水镇经济开发区三星工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6
2019-11-13
(2019)湘1026民初2071号
劳动争议
汝城县茶山脚钨矿与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7-27
2017-06-19
(2017)湘1026民初17号
劳动争议
原告汝城县茶山脚钨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39863.00元
民事案件
3
2015-02-10
2015-02-10
(2014)汝民初字第79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汝城县茶山脚钨矿与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郴汝)应急罚﹝2026﹞4号
违法行为一:510m中段巷道掘进面采用压入式局扇通风,风筒距离作业面超过20m,风筒多处破损,作业面风速、风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查监测监控系统,2025年12月25日主风机附近的风速传感器风速无变化,与当日的《反风演习试验情况》记录的情况不符,矿井未实现反风。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第5.1条、第5.4条、第5.5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3条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二: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类型,设探放水专职技术人员刘云生(采矿工程)、张志勇(机采)、邓小兵(机采)3人,3人均不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类专业背景,其中刘云生、邓小兵同时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4.3条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九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三:动火作业制度、动火作业票未按国家局《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修订,2026年4月2日箕斗井斜坡道、4月6日箕斗井等处动火作业结束后未按要求观察1小时;5月1日下午15时现场检查选厂时正在进行动火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违反《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第二条,《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四:550m—510m斜井、510m中段等作业区域均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550m中段回风巷道NO2传感器安装位置不当,悬挂在巷道顶部,高度超过1.6m。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4.2条、第5.3条、第6.5条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你(单位),违法行为一:510m中段巷道掘进面采用压入式局扇通风,风筒距离作业面超过20m,风筒多处破损,作业面风速、风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查监测监控系统,2025年12月25日主风机附近的风速传感器风速无变化,与当日的《反风演习试验情况》记录的情况不符,矿井未实现反风。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第5.1条、第5.4条、第5.5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3条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二: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类型,设探放水专职技术人员刘云生(采矿工程)、张志勇(机采)、邓小兵(机采)3人,3人均不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类专业背景,其中刘云生、邓小兵同时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4.3条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九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三:动火作业制度、动火作业票未按国家局《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修订,2026年4月2日箕斗井斜坡道、4月6日箕斗井等处动火作业结束后未按要求观察1小时;5月1日下午15时现场检查选厂时正在进行动火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违反《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第二条,《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四:550m—510m斜井、510m中段等作业区域均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550m中段回风巷道NO2传感器安装位置不当,悬挂在巷道顶部,高度超过1.6m。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4.2条、第5.3条、第6.5条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主要证据和证据采信情况: 证据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为证照齐全具备主体资格的合法企业;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上述事实存在; 证据三:肖志勇、刘成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真实身份; 证据四:该公司对肖志勇、刘成斐的任命文件;证明:被询问人职务; 证据五:对肖志勇、刘成斐的询问笔录;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属实存在; 2026年5月18日,经汝城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复查,已完成整改。 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属实等证据证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和裁量情况: (一)违法行为一 1.违反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2.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1 条,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违法情形(二)生产
100000.00元
汝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