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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区上河湾镇尹氏尹红生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海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CH7P6X9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农业银行东数第三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5〕5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已查明: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从长春市绿园区小董菌类经销处采购雪榕金针菇6箱(规格:25袋/箱;制造商:长春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30日;保质期30天),进价为65元/箱(2.6元/袋),共390元。 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已销售3箱零23袋,自行丢弃一箱,现场检查发现在库房内剩余1箱,已过期30天,已责令当事人当场销毁。当事人供述该商品过期后在2025年2月22日以每袋2元的价格销售了2袋,涉及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54.00元,无违法所得,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2025年2月24日,本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移送件,称九台区上河湾镇尹氏尹红生鲜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经初步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我大队于2025年3月3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从长春市绿园区小董菌类经销处采购雪榕金针菇6箱(规格:25袋/箱;制造商:长春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30日;保质期30天),进价为65元/箱(2.6元/袋),共390元。 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已销售3箱零23袋,自行丢弃一箱,现场检查发现在库房内剩余1箱,已过期30天,已责令当事人当场销毁。当事人供述该商品过期后在2025年2月22日以每袋2元的价格销售了2袋,涉及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54.00元,无违法所得,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虛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案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案涉货值金额较少,能证明涉案食品合法来源,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自查整改,主动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执法人员建议对九台区上河湾镇尹氏尹红生鲜商店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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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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