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襄阳市谷城南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祝江涛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5MAD3FF2RX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南河镇兴隆村2组.(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5〕93号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与谷城县南河镇人民政府签订《南河镇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协议》,由甲方即谷城县南河镇人民政府授予当事人南河镇旅游景区经营权;合作期限暂定为30 年,自2023年12月1日至 2053年11月30日止。 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第十一条 第一款: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谷城南河、薤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谷发改价格〔2018〕192号)文件第二条:二、各景区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实施意见》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的门票减免优惠;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网站、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包括门票减免优惠的对象、条件及优惠幅度等)、单独收费的相关服务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运营以来,仅在景区售票窗口公示“窗口挂牌价”“窗口优惠价”,未按规定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的相关服务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 经查,2024年7月28日,当事人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南河小三峡景区意外险合作协议》,约定当事人按照7.5元/人标准,为进入景区且身高在1.2米以下免票儿童统一投保景区意外险;支付时限以会计年度为周期结算。 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按照 10元/人标准,向进入景区的2931名免票儿童收取“意外保险费”共计29310元,实际仅支付永安保险公司保险费21982.5元(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免票儿童景区意外险保费,2931人、7.5元/人)。 当事人按照10元/人标准向进入景区的2931名免票儿童收取“意外保险费”,仅按7.5元/人的标准购买并支付保险费21982.5元,支付的保险费低于收费标准,存在明显价差,每人次多收2.5元,多收价款:7327.5元。(29310元-21982.5元=7327.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等情况,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600元; (二)对当事人收取费用与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327.5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8927.5元。
16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