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宦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5UDX071M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建宇迷你星座狮子座A栋1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5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建宇迷你星座狮子座A栋1层1号从事蔬菜、肉类经营活动,店内有两名职工分别为经营者邓宦胜及其老婆刘永群。2025年5月2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小葱、油麦菜等蔬菜进行了抽样送检,其中分别抽取油麦菜样品3.5kg,销售价格4元/kg,小葱3.1kg,销售价格5元/kg。样品采集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实际共支付261.2元下单购买,封样后送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6月19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不合格检测报告2份:报告显示小葱的噻虫嗪检测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报告显示油麦菜的阿维菌素检测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1379-20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2025-03AP050877/No:2025-03AP050879)的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现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江津市监限提【2025】50号)要求当事人于15日内提供抽检不合格小葱及油麦菜的进货方信息、营业执照、销售单据、支付凭证、检测报告等资料,2025年8月8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刘永群,其表示因在购进时未索要销售方资料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截止目前,仍未提供资料。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门店内已无涉案批次小葱及油麦菜,均已售卖完毕。当事人未提供涉案小葱及油麦菜销售台账及明细,无法核查购进及销售情况。按本局查实数量及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3.5*4+3.1*5=29.5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5元。二、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2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4〕787号
经查,当事人系2008年10月14日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有效期为2022年7月31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建宇迷你星座狮子座A栋1层1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现场有预包装食品待售,有以下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16包湘霸王脆笋,其外包装内容为:产品名称:湘霸王脆笋(泡椒味)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其包装喷码上写有2023/08/20Q字样,其销售价格为1元/包;2包川渝味厨轩山奈调味香料,其外包装内容为:产品名称:山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保质期:24个月其包装喷码上写有2022/05/10字样,其销售价格为9元/包;1包茯苓芝麻核桃糕,其外包装内容为:产品名称:茯苓芝麻核桃糕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保质期:常温下120天、其包装打印喷码上写有23年11月12日字样,其销售价格为15元/包。截止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其标称的保质期。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无法查证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销售的数量,以本局查获的上述食品售价计算,其货值金额为49元(116+92+15=49),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2023年11月26日,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2024年1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津市监处字(2024)85号),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到湘霸王脆笋16包、川渝味厨轩山奈调味香料2包、茯苓芝麻核桃糕1袋;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