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毕良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小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F0H7M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268弄地下1层综合服务中心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烟处[2023]第61号
二○二三年九月五日十时零四分至十时三十一分,上海市长宁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经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后,对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临新路268弄地下1层综合服务中心02室负责人为谢云辉的上海毕良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并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有出样销售无任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或相关证明的芙蓉王(硬)卷烟壹拾壹条。该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证号为:310105202227。因此,其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据此,在上述卷烟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我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请示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现场查获的壹个品种共计壹拾壹条卷烟作为物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长烟存通﹝2023﹞第61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u200b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圆伍角。
258.50元
上海市长宁区烟草专卖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