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金丝玉会计师事务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允彤、管劲松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789864294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大厦4楼F1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3-03-04
票据追索权纠纷
何*
新疆鑫双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鑫双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二分公司,乌鲁木齐海天会计师事务所,徐**,苏**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08
2019-03-14
(2019)新01民终762号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乌鲁木齐金丝玉会计师事务所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31
2018-12-20
(2018)新0105民初2461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金丝玉会计师事务所与乌鲁木齐市水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806.2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193号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
2017年~2020年,你单位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营业款未入账,共计488,490.33元(不含税),其中:2017年158,096.51元、2018年16,132.08元、2019年35,992.49元、2020年278,269.25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5年7月1日~2019年3月31日你单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日~2021年1月31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2月1日再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2019年1~3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征增值税;2019年4~12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0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第一条之规定,2020年3月~12月,你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综上,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5,888.73元,其:2017年9,485.78元,2018年967.92元、2019年1,647.48元、2020年3,787.5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4月~12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1.73元,其中:2017年664.00元、2018年67.75元、2019年97.40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