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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启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婉玉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281R816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鲒埼村小石井15号(住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4〕1386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4月11日,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40平方米。2022年8月14日,当事人从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采购20盒国药准字H20052105、产品批号2206131的氯雷他定糖浆,进货单价为8.99元/盒,有效期至2024年6月12日。2022年8月21日至2023年10月3日,当事人陆续销售了19盒上述氯雷他定糖浆,销售单价是29元/盒。2024年10月7日,当事人销售了剩余的1盒上述氯雷他定糖浆,销售单价是29元/盒。当天消费者食用后发现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将该药品退换给当事人,并向我局举报。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超过有效期的氯雷他定糖浆,当事人主动上交上述氯雷他定糖浆。故计算货值为29元。当事人已退换上述药品,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超过有效期的1盒氯雷他定糖浆;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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