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招牌卤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帅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2MAEF0BH12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碧桂园翠山蓝天28街5座1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87号
4月2日本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分包单位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卤牛腱(自制)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4月16日,本局收到检测报告(编号:F26040028),检测报告显示:“样品编号:F26040028,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测方法:NY/T3309-2018”。经当事人口述及提供的购买小票显示,当事人于2026年3月28日从五眼桥菜市场购进猪肉8.7斤,单价12元/斤,合计104元,现金支付并取得小票,当事人未查验该摊位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进货台账。据当事人口述称,4月2日当事人将购进的8.7斤猪肉进行卤制,因肉制品卤制后会缩水,卤制好后实有5斤,其妻子将卤制好的猪肉当成了卤牛腱,将上述“卤牛腱”(自制)放在卤牛肉销售区以88元/斤(店内公示为:“新鲜牛肉”44元/半斤)对外销售。
截至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时止,当事人称卤制的该批次“卤牛腱”(自制)已销售3.74斤,其中检测机构购买用于抽检0.74斤(检测机构支付64元),销售给普通顾客3斤,剩余成品1.26斤当事人自己已食用。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经执法人员核实其手机销货订单,仅能反映每天、每单收入,不能反映上述“卤牛腱”的实际销售情况,故实际经营收入无法核实。经核算,上述5斤“卤牛腱”(自制)货值金额为440元,已查实的销售收入64元,扣除猪肉成本(104元除以5斤乘以0.74斤)15.39元,故违法所得为48.61元。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6日对外发出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消费者退回上述“卤牛腱”(自制),无消费者反馈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61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8.61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