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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阿国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温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20MAAC49985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水韵江南4号楼1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9
(2024)渝0192民初1969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璧山区阿国百货超市,中山市妙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4-03-19
(2024)渝0192民初1971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金诺食品有限公司,璧山区阿国百货超市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1
(2023)渝0192民初10524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璧山区阿国百货超市,枣庄维密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3-11-28
(2023)渝0192民初1052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川蜀食坊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吟松食品有限公司,璧山区阿国百货超市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230号
经查,2024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璧山区大兴镇水韵江南4号楼1楼的经营场所销售的草鱼进行了购买样品抽样检验,抽样数量(含备样)为5.316,购买样品单价为17.76元。抽样后本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抽样的草鱼进行检验。2024年4月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400480),该《检验报告》中地西泮的实测值是1.8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草鱼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无购买人的联系方式且草鱼属于鲜活的食用农产品而无法召回。当事人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草鱼是2024年3月11日从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的;江津区双福毛哥水产品经营部;购进,购货时查验了对方的营业执照、索取了销售单据《百信水产销售单》,但未查验购进的草鱼的质量合格凭证。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江津区双福毛哥水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照片的打印件、销售单据的复印件等资料,2024年4月底本局向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协查相关情况。2024年5月上旬,江津局回函称,经查当事人提供的《百信水产销售单》不是;江津区双福毛哥水产品经营部;开具。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鱼,因未做销售记录,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案计算货值金额时,数量以本局抽样时的抽样数量5.316来计算,单价即当事人的实际销售单价17.76元,货值金额为5.316;17.76元=94.4元,违法所得按已确定的销售金额来计算,即94.4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罚款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4.4元。
8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2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3〕402号
经查,2023年8月8日当事人在自称为巫江水产(璧山区肖冯春水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处以14元价格购进鲫鱼9.5,在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水韵江南4号楼1楼的璧山区阿国百货超市内进行销售。2023年8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鲫鱼进行了购买样品抽样检验。鲫鱼抽样基数9.5,抽样数量2.65,购买样品单价17.16元。2023年9月5日,检验机构作出鲫鱼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鲫鱼已销售完毕,因当事人记不清鲫鱼销售给了哪些人且属鲜活的食用农产品而无法召回。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璧山区肖冯春水产品经营部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璧山区璧泉街道南关四路66号实际经营者为刘廷梅,名称:璧山区洪国食品超市,组织形式:个人经营,成立日期:2021年5月17日。 因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鲫鱼被当事人的员工自食了一部分而数量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鲫鱼的货值金额为9.5×17.16元=163.02元。 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罚告〔2023〕40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