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牛舍得涮肉火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飞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1MA0QWQRC6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西、平原大街南、盛泰现代城2号商业楼103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拉特旗市监处罚〔2026〕33号
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凉菜间东侧储物柜上存放有半袋“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按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已超过保质期,且上述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在一起,在放置上述食品的区域内未设置“不合格食品”等提示性标识标语,应视为经营行为。经对达拉特旗牛舍得涮肉火锅店授权的酒店经理王林调查得知:“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是2025年10月14日购进了一整箱“鲜香宝调味料”时供货商给赠送的,主要是制作凉菜时使用的其中一种调味品,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是供货商购买“鲜香宝调味料”赠送的所以无购进价格,无货值金额。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只能以现场检查和当事人口述为准,上述食品又是作为制作凉菜的其中一种调味料,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达市监处字〔2024〕41号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园路西,平原街南盛泰现代城2号商业楼张浩经营的“达拉特旗牛舍得涮肉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厨房内发现麻酱无标识,馒头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1日我局对张浩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张浩经营的达拉特旗牛舍得涮肉火锅店厨房内发现的麻酱无标识标签、厨房内冷藏柜存放的馒头上未找到生产日期。无标识的麻酱是当事人2023年12月份12日东胜商户送过来的,没有票据,共购进了1桶5公斤,使用了2公斤,剩余3公斤,每公斤进货价格34元;无生产日期的馒头是当事人2023年12月12日从四季青购进的,购进价格是0.6元,共购进了20个,当事人陈述经营的是火锅店,不销售馒头,这些馒头是当事人店里给环卫工人免费提供午餐时用的,购进来后用了13个,还剩余7个。货值金额182元。2023年12月13日,经负责人批准,现场对涉案麻酱、馒头进行了扣押。2024年1月26日对当事人张浩进行了询问,进行了调查取证。
一、没收麻酱1桶3公斤,馒头7个;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3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3
达市监处字〔2023〕143号
2023年09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张浩经营的达拉特旗牛舍得涮肉火锅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在面点间内面案下冷藏柜内放有正宗莜面,由达拉特旗李建林食品加工厂生产,登记编号:DJ1506210416,生产日期2023年08月28日,保质期一、四季度3天,二、三季度2天,共计4袋,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处罚款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72元;(三)没收正宗莜面4袋
5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4
达市监处字〔2023〕9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经营标示;”的规定
(一)没收涉案食品;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