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杰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F7BQQ9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欢乐海岸路7号,欢乐海岸广场5、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3
(2026)浙0212民初18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
张**,宁波市视库眼镜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5
(2024)浙0212民初6843号
合同纠纷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钟公庙罚决字﹝2024﹞第000243号
2024年8月6日9时27分被查时,当事人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在由其负责市容环境管理的鄞州区欢乐海岸路,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致使路面上除线生活垃圾及落叶未清扫的情况,合计约4处,占地面积20平方米。同时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制发了编号为2400371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当事人在自律期内又实施了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于2024年2月26日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也可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参照《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于2024年2月26日被本机关处罚过,自由裁量阶次为“严重”,处罚幅度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罚款数额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的中间值确定,得出罚款数额为3500元。现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的行政处罚
3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
2024-10-23
2
甬鄞钟公庙罚决字﹝2024﹞第000015号
当事人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欢乐海岸路实施了宁波)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