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袁琴琴面食加工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琴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Q2NCHX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东河区康乐小区8号楼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15
2021-06-15
(2021)内0202民初117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宋**与东河区袁琴琴面食加工销售店、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257号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河区康乐小区8号楼101号的东河区袁琴琴面食加工销售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该店正在营业。店内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时未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回头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料、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品种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八)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九)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垃圾、污水;
(十二)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不得以分装形式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