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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稷耘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燕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CAK1C06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兴都路1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烟处[2024]第206号
2024年6月7日09时26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兴都路18-9号章国均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章国均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雄狮(红老版)1条、真龙(锦绣)1条,共计2种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俞叶锋(11060452019)、章航生(11060452023)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章国均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6月7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立案调查查实,2024年6月1日,章国均从一个骑电瓶车到其店中回卷烟的陌生男子处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共计2种2条,进货总额140元,货款以现金形式当场付清。购入后,章国均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兴都路18-9号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章国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6584。 另经查明,章国均曾于2024年1月23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3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章国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曾于2024年1月23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3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后,2024年6月7日再次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属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且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14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9.80元,上缴国库;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雄狮(红老版)等2种2条,予以发还(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
9.8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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