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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天禾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玉坤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4662273569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郑集镇潘河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3﹞119号
经查,该公司包装材料仓库存放有商标为“雨谷天?”的“巧香王”香米包装袋,库存10kg的包装袋3000条、25kg的包装袋9000条。10kg包装袋外观:在右上角标注的“雨谷天?”商标,中间标注“巧香王”[自然精华巧香王米]香米,下面标注净含量:10kg/产品类型:籼米,宜城市天禾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城市郑集镇207国道1942公里处东50米,销售热线:139****3397;25kg包装袋外观:在右上角标注的“雨谷天?”商标,中间标注“巧香王”[自然精华巧香王米]香米,下面标注净含量:25kg/产品类型:籼米,宜城市天禾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城市郑集镇207国道1942公里处东50米,销售热线:139****3397。包装袋是该公司在温州塑亿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的,分两批印制:2022年2月10日印制规格25kg包装袋10560条,单价:1.23元/条,计12988.8元,已使用1560条,剩余9000条;2022年5月5日印制“巧香王”规格10kg包装袋4500条,单价:0.78元/条,计3510元,已使用1500条,剩余3000条。外观设计内容和版面是该公司提供给温州塑亿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的。宜城市天禾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共生产“雨谷天?”的“巧香王”香米54吨:规格10kg,1500袋,计15吨;规格25kg,1560袋,计39吨。当天在宜城市雷河火车站通过火车(车皮号3422523)全部销售到四川省达州市丽通粮油销售有限公司;规格10kg,销售价39元/袋,规格25kg,销售价98元/袋,共计货款211380元,货款还没有支付。2023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宜城市天禾米业有限公司颁发了“巧香王”大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公司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了“巧香王”大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就误认为可以生产、销售外包装印有“巧香王”标识的大米产品,没有侵犯湖北京和米业有限公司“巧香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该公司继续生产“巧香王”香米54吨,销售到四川省达州市丽通粮油销售有限公司。但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之规定,我局有权查处。湖北京和米业有限公司“巧香米”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16年05月14日)先于当事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取得日期,且当事人在外包装上将与湖北京和米业有限公司商标相近的“巧香王”作为商品名称,在同一种商品“大米”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没收侵权包装袋12000条;2、罚款: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
105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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