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红华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晓红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23MA37DN651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大余县池江镇居委会兴农街前段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9
(2024)赣07民终315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刘**
大余县红华购物超市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余市监处罚〔2025〕69号
现查明,“南孚”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核准的第400773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当事人店内柜台上摆放的5号“南孚”电池25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上述电池不是其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确认为侵犯其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打假)南孚 507081号。另查,上述电池是当事人2024年6月从一个开着小货车的信丰流动商贩处采购的,共购进5号“南孚”电池1盒(50粒/盒),购入价格75元/盒,而后以2元/粒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证照资料或供货凭证等证明材料,无法查验商品的来源,无法证明是合法取得。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5号“南孚”电池25粒,剩余25粒未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建议零售价证明计算违法经营额计15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5号“南孚”电池25粒。
0.00元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