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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富景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加龙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8MAEDC1Q16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社区景秀家园小区七栋0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社区景秀家园小区七栋046号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至今。2026年1月9日,富宁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社区景秀家园小区七栋046号的富宁县富景便利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从事烟草制品(卷烟)零售业务经营活动,涉案卷烟经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价格认定,并出具《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涉案卷烟价格认定结论书》(富发改价认〔2026〕16号),根据该结论书内的价格认定值测算表显示,上述涉案卷烟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3705.00元应认定为经营总额。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从乡下各个商店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未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资质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称已记不清上述卷烟的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来源,因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未建立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从轻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叁仟柒佰零伍元(¥3705.00)20%的罚款,计柒佰肆拾壹元(¥741.00)。
741.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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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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