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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宣龙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4TG0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牛棚镇鱼塘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14
(2021)黔0526民初23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环宇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8号
:2023 年11月15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县牛棚镇鱼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4TG0J,法定代表人:曹宣龙曹宣龙,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55年7月26 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牛棚镇鱼塘村一组,身份证号:522427********1815)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未设置封闭楼梯间,2.手术室未使用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9
2
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7号
:2023 年11月15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县牛棚镇鱼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4TG0J,法定代表人:曹宣龙,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55年7月26 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牛棚镇鱼塘村一组,身份证号:522427**:2023 年11月15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县牛棚镇鱼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4TG0J,法定代表人:曹宣龙,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55年7月26 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牛棚镇鱼塘村一组,身份证号:522427********1815)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病房内窗户上安装防盗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给予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9
3
威市监处﹝2023﹞189号
经查实,当事人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投资人:曹宣龙;身份证号:522427********1815)于2014年8月6日注册登记,2022年1月7日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威宁县牛棚镇鱼塘村从事预防保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诊疗活动。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宁牛棚济民中西医医院中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进门左侧中药架上摆放无任何标识标签中药材5袋(其中1袋已拆封使用),其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品名、无等级、无规格、无产品批号、无产地、无生产日期、无执行标准、无贮藏条件等标识。上述中药材均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外包装正面标有“精致中药材、诚信为本、质量第一、地道药材、源于自然”字样,外包装背面手工书写药品名称,其中:1、手工书写名称为:“胖大海”的中药材2袋(称重:2.02千克,进货价:125.00元/公斤,销售价:0.128元/克);2、手工书写名称为:“连翘”的中药材2袋(未拆封的一袋称重:0.99千克,其中一袋拆封使用,称重0.49千克,与未拆封的一袋比较,已使用0.5千克。进货价:90元/公斤,销售价:0.113元/克);3、 手工书写名称为:“百部”的中药材1袋(称重:1.98千克,进货价:62.5元/公斤,销售价:0.078元/克)。上述涉案中药材已经过净选、切制等加工处理,当事人购买上述中药材的目的是直接用于处方,且均经过加工,具有一定规格,其中“连翘”已由当事人于2023年1月16日直接用于张义达处方,应当认定当事人购进的上述5袋中药属于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0.128元/克×1000×2.02千克+0.113元/克×1000×0.99千克×2+0.078元/克×1000×1.98千克=438.74元。违法所得:0.113元/克×15克×3-90元/公斤÷1000克×15克×3=1.04元。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无法查清上述涉案中药饮片的来源渠道是否合法。 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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