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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头等舱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春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DAN1BD4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9栋1单元7层13号[花果园办事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3
(2025)黔0103民初23346号
合同纠纷
贵州顺之灵旅行社有限公司
罗**,雷山县云漫山舍全季酒店,丁**,赵**,贵州头等舱旅行社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9
(2025)黔0103民初23346号
合同纠纷
贵州顺之灵旅行社有限公司
贵州头等舱旅行社有限公司,罗**,雷山县云漫山舍全季酒店,赵**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1
(2025)黔0103民初23346号
合同纠纷
贵州顺之灵旅行社有限公司
丁春雷;贵州头等舱旅行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4
(2025)黔0103民初23346号
合同纠纷
贵州顺之灵旅行社有限公司
贵州头等舱旅行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文综罚字﹝2025﹞103号
当事人姓名费永钊(带团时自称“阿虎”),身份证号522401********9423,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江西村委会小江西村1社60号附1号,持初级导游证,导游证号AUV5160P,所在机构为贵阳市多彩导游服务中心。委派当事人的旅行社为贵州头等舱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2MADAN1BD4N,《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GZ-101333。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至7月30日作为头等舱旅行社委派的临时聘用导游,向团号“20250727五天班”的31名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该团队2025年7月28日从贵阳出发,途经荔波小七孔景区、西江千户苗寨、黄果树景区,2025年7月31日返回贵阳结束行程。2025年7月29日上午11时,当事人带领旅游者乘坐贵AT7693旅游车辆从黔东南州的“三苗匠人博物馆”前往下司古镇景区的行程中,因旅游者未在该购物店进行消费,当事人在旅游车辆上说“今天和大家说得很简单,多多买少少买,多多少少买一点啊…”“那明天有购物,怎么搞?啊,明天还有购物安排,怎么办,啊?那完蛋咯,明天又有购物”“我带团16年,我什么样的牛鬼蛇神、狐狸精、老油条我没见过?”“导游肯定不会把你怎么样,现在法制社会我不可能拿把刀架在你脖子上,你必须要买啊”等语言对旅游者进行施压,在遭到同团旅游者丁某某手机录像后,当事人与丁某某发生争吵,当丁某某向其表示其不愿意参加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活动后,当事人又多次以“那你这个团你需不需要?可以不需要,你现在就可以下车了!那你明天买翡翠你需不需要?”“那明天买翡翠,你又说用不上呢?那明天买翡翠,你又用不上呢?我知道你肯定有啊,那你明知道这里有购物,你还报这个团干嘛嘞?”“你直接给客服打电话叫他说你离团就好了,好不好?我们就互相不伤害,人就是这样子”“那明天买翡翠,你又说用不上呢?我知道你肯定有啊,那你明知道这里有购物,你还报这个团干嘛嘞?”“喂,我车上有一组客人,我不希望他在我车上…完了以后这组客人不要在我大巴车上。”等语言进行施压,胁迫丁某某不参加后续购物场所的购物活动就下车离团,导致丁某某一行3人在2025年7月29日中午旅游车辆抵达“苗韵食府”后不再继续跟团,并拒绝签署头等舱旅行社客服和当事人向其微信发送的“自愿离团协议”。当事人在本案中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经黔东南州公安局认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旅游行业管理范畴。根据黔东南州公安局、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未发现当事人、头等舱旅行社在本案旅游行程中涉及的购物场所“三苗匠人博物馆”、安顺开发区黔兴号销售中心、贵州黔城贵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岭汇瑾轩百货经营部存在强制旅游者消费并获取回扣的情况。 本案中旅游行程及相关购物场所由头等舱旅行社与旅游者丁某某签署的旅游合同进行约定,丁某某自行离团并拒签自愿离团协议的行为,虽然双方未达成解除或变更一致,但不构成头等舱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违法故意。
1.对导游费永钊罚款一万五千元(¥15000.00); 2.对贵州头等舱旅行社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15000.00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04-13
2
﹝南﹞文综罚字﹝2025﹞27号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部分事项
罚款8万元(¥80000.00)
80000.00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08-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